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非指定處所停泊。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施。
三、棄置廢棄物或其他污染愛河水域之行為。
四、堆置物品妨礙碼頭及停泊設施正常使用。
五、未經許可任意張貼、懸掛廣告或從事營業。
六、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設施交由他人使用。
七、其他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
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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