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非指定處所停泊。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施。 三、棄置廢棄物或其他污染愛河水域之行為。 四、堆置物品妨礙碼頭及停泊設施正常使用。 五、未經許可任意張貼、懸掛廣告或從事營業。 六、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設施交由他人使用。 七、其他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 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