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碼頭及停泊設施者,應於原核准使用
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申請人無法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並無息退還已繳
納之停泊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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