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碼頭及停泊設施者,應於原核准使用 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申請人無法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並無息退還已繳 納之停泊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