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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者,應於原核 准使用日三日前向主管機關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停泊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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