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毀損,應
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
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
時,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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