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碼頭及停泊設施使用許可期間屆滿時,申請人應回復原狀返還之;申請人
未回復原狀返還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拆除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追償之。
主管機關確認返還之使用物無毀損、滅失者,應無息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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