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及停泊設施使用許可期間屆滿時,申請人應回復原狀返還之;申請人 未回復原狀返還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拆除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追償之。 主管機關確認返還之使用物無毀損、滅失者,應無息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