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域或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者,應
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代收場所依附表
之收費標準繳納通行費、停泊費、活動費或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許可期間逾一年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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