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及使用碼頭、停泊設施者,於航行、停泊或使
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航行、船舶、浮具、碼頭或停泊設施之安全、公
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遇有緊急狀況,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
及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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