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離去,屆期未
離去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處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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