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園綠地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拒絕入園、勒令離園或制止而不聽從者
  ,依中央法令規定處理,中央法令未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
  上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騎乘車輛者。但嬰兒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二、吸毒或酗酒者。
  三、攜帶危險物品者。
  四、販售商品或乞討者。
  五、赤身露體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六、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皮廢物者。
  七、在水池游泳、沐浴、洗滌或非經許可捕捉魚類者。
  八、曝曬衣物者。
  九、喧鬧滋事、妨礙公共安寧及秩序者。
  十、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損毀公園之設施者。
  十一、虐害動物者。
  十二、擅自在公園設施上刻劃或張貼者。
  十三、不依正常方法使用公園設施者。
  十四、逾開放時間仍逗留公園者。
  十五、露宿者。
  十六、擅自種植農作物、搭建地上物或擺設物品者。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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