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設置高雄縣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加強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特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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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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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管機關為縣府,縣府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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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儲存應依高雄縣縣庫
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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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三、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未附設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九、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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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公有停車場之規劃及興建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七、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八、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九、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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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
決算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
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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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解繳縣庫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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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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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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