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道路交通違規爭議案件,得以公正
    、適法及客觀之裁決,並強化交通法規研議功能及提昇交通執法技術
    合法性等事項,特設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主任秘書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及本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或副大隊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本市監理處科長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業務人員一人。
  (四)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專家學者四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七)相關駕駛員工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道路交通違規陳情案件,提出適當、合法之決議。
  (二)道路交通法規及增修條文之研議。
  (三)執法技術之研議。
  (四)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流程之研議。
  (五)道路交通案件聲明異議、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交議事項。

四、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
    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以記名方式
    過半數同意決議之。

五、本會以書面審議為原則,陳情人並得申請到現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
    通知舉發單位、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股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派員兼任。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