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有路外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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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督促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鄉(鎮市)公所加強路外
    停車場完工後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以健全停車管理制度並有效提升
    公共停車場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訂定相關規定之辦理情形:
        1.公共停車場興建完成後之效益考評制度。
        2.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3.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4.其他有關停車場經營管理之規定。
  (二)停車場完工啟用之營運、維護及管理辦理情形:
        1.是否開放供公眾使用。
        2.是否收費。
        3.停車使用率。
        4.營運單位是否隨停車場營運績效調整管理措施。
        5.停車場周邊停車管理措施。
        6.停車場週邊指引及停車資訊提供設施。
        7.停車場設施設備是否定期檢修維護。
        8.其他完工啟用後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三、督導考核對象:本府暨各鄉(鎮市)公所。
四、辦理督導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督導考核辦理方式以實地督訪為主,辦理實地督訪時應訂定督導
        考核計畫,詳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地點、人員編組、評分表
        及建議獎懲標準等,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預知督導考核外,應於
        督導考核前通知受考核機關。
  (二)督導考核時分為受考核機關報告、綜合討論與實地查看等三部份
        實施,辦理時應著重督導考核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
        追蹤、困難問題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三)督導考核完成後,考核單位應撰擬督導考核報告,分函受考核機
        關及有關單位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五、受督導考核機關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一)受督導考核機關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二)受督導考核機關人員應負責提供因督導考核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
        ,並充分配合。
六、督導考核結果之運用:
  (一)督導考核結果將作為本府審核高雄公有停車場基金等相關補助之
        參考依據。
  (二)督導考核結果將函請各受考核機關列管改進,並建議該機關給予
        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適當獎懲。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