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捐設及認養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綠美化,期能結合社會資
    源,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參與管理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捐獻設施及認養,
    期範圍以整個為原則任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
    另以契約訂定之。
三、申請者應提供詳細計劃或工程圖說資料,由本府審核通過後辦理,如
    為捐設者應確依核定之工程圖說施工,並報本府驗收,奉獻事蹟載於
    本府刊物中刊載及新聞媒體報導。
四、申請者應善盡管理維護:如未報經本府同意,不得任意增加或變更設
    施物。
五、捐助委託本府規劃執行,或認養者自行捐贈辦理修
    繕,增建設施物之經費,報經本府核准者該款項收據或證明可享有減
    免所得稅之優惠。
六、認養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遭受
    人為損毀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府處理。
七、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等應報經本府核定。
八、認養之標的未經本府同意認養者不得出借供他人使用。
九、認養者除依約履行外,應遵守臺灣省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十、本府得每年定期舉辦競賽評選,績效優良者,予以公開表揚,績效不
    彰者,本府得隨時終止其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