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特色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
規定。
二、特色民宿之申請,並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一項但書之
規定。
三、特色民宿認定申請人,應備具「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文件
、特色文字敘述及相關照片等資料,向本府交通局觀光遊憩課申請。
四、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審查工作,設審查小組,由交通局局長擔任召
集人,審查小組由左列單位派兼之:本府有關單位代表五人(交通局
、文化局、原住民行政局、農業局、建設局各一人)當地鄉公所代表
一人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代表三人(建築師公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專家學者各一人)如申請之特色民宿位於茂林國家風景區範圍內,
得增列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每次出席審查人員至少五人,採個案特色民宿召開審核,審核需經由
出席審查人員三之二以上同意。
五、申請人檢送之文件須補正者,受理作業單位應一次通知其於一定期間
內完成補正。
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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