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計畫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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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運用社會服務之人力資源,參與衛武營都會公園各項經營管理服務工
作,協助提供民眾解說及諮詢服務,同時經由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
發國民熱心公益,奉獻智慧的社會風氣,進而增進民眾對衛武營都會
公園環境的認識、瞭解、關懷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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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
(一)對象:願運用餘暇參予志願服務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七十歲以下為原則、身心健康,確具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
為目的,志願協助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工採不定期招募方式,遇有志工離職,始
就其職缺招募志工。
(三)欲報名加入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願服務者,須填寫報名表一份
(附件一),繳交本府,接獲錄用通知者,於一週內另繳交一吋
半身照片兩張,以供建檔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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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編組
本府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視實際需求一服務項目或工作內容
設置若干志願服務隊,負責辦理各項有關工作,每隊得設隊長一人,
副隊長一至三人;各隊成立後,應將隊長、副隊長及隊員名單函報本
府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招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研究、協
調及推廣衛武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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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募方式
(一)運用媒體、網路、衛武營都會公園行銷活動等方式公開招募。
(二)商洽社會處、教育處、人事處、地區志願服務協會、志工團體及
退休公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三)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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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願服務項目
蒐集衛武營都會公園資料、辦理衛武營都會公園推廣及導覽工作,協
助辦理衛武營都會公園展示及活動、資料彙整登錄、檔卷整理及其他
適合本衛武營都會公園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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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訓練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府衛武營都會公
園志工一律參加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基礎訓練課程依志願服務法定之,以結合志工新秀、
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本府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
(二)特殊訓練: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
由本府安排具基礎訓練資格之志工參加,課程內容以衛武營都會
公園專業知能訓練為主,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並正式
聘為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工。
(三)志工完成前開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推
定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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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及考核
(一)本府應規劃衛武營都會公園志工辦公地點、配合本府上班時間及
業務需要訂定值勤時間、依業務性質合理配合工作、督導服勤情
形及工作成果、辦理經費核銷等相關事宜,並定期將服務時數及
項目等登錄服務紀錄冊。
(二)本府應要求志工簽訂切結書(附件二),並督導志工隊因服務而
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違反者將撤銷擔任本府衛武營都
會公園志工之身分與相關獎勵。
(三)服勤時數計算方式:
1.服勤時數計算以實際報到開始〔不含前往報到路程〕,並以小
時為計算單位。
2.星期假日〔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服勤時數以當日時數三倍
計算。
(四)如遇下列原因,志工可申請保留資格至原因消失為止: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及育嬰者
3.因短期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勤者。
4.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
(五)本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定期考核志工服務情形,服勤期間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其志工資格,本府得收回其服務證,並註
銷證號:
1.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積三次以上。
2.無任何原因,年度服勤時數未達20小時者。
3.於服勤時間,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
言論不當、違反法律規章、有損本縣及國家榮譽者。
4.假借本府名義向外招募活動者。
5.私自向社會大眾或被服務人員索取費用者。
6.將公有財產占為己用或出售圖利者。
7.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本府核可者。
8.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經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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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願服務證: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並示榮譽,俾
以提昇服務品質,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由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志願服
務證及管理。
(二)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府依志願服務證及服
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
,並憑做獎勵表揚之參據。
(三)製發志工服務服裝(背心):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得視實際需要製作志工服務服裝(背心),藉以突顯服務標
誌,廣收服務效果。
(四)頒發志願服務隊幹部聘書: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得視實際需要遴選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由本府頒發聘書
,藉以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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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表揚及獎勵
(一)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願服務志工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服
務績效特優者,得填報申請獎勵事蹟表簽報本府予以公開表揚(
附件三)。
(二)對於服務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
務績效證明者,得按內政部規定向本府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依志願服務
法第二十條規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核發志願服
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
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四)參與志願服務三千小時以上之,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五)公開表揚:本府每年將定期公佈熱心服務、表現優良、特殊貢獻
者名單,於特定時間或大會上公開表揚,並去函服務單位或就讀
學校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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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及福利
(一)基本福利:
1.服勤期間每位志工由本府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費由本
府全額負擔,並得視工作需要製發服裝(背心)。
2.免費獲贈本府編印刊物。
3.志工為無給職,但本府得視服勤時間及交通情形,補助有關
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費用。
(二)每位志工均得參與本府舉辦之志工座談會、研習會及相關聯誼
活動。
(三)志工服勤時數超過五百小時以上,仍繼續服勤者,得享受以下
福利:
1.免費獲贈本府所製之紀念品。
2.依序免費優先參加本府舉辦之專業訓練及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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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運用
本志願服務計畫之法律責任依志願服務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並
於年度結束前,依規定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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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
本府衛武營都會公園志工運用服務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本府衛武營
都會公園志願服務相關事宜,並提供志工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另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
工作;本府對於志工應一視同仁,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
與本府同仁協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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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費
本計畫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結合社會資源
,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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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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