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縣公園綠地(以下簡稱公園綠
地)委託經營管理之營運行為,並加強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之整體
規劃,特設高雄縣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諮詢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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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遴選適宜委託經營之公園綠地。
(二)審查招標文件、契約書草案等。
(三)討論建議得營業項目、服務中心得建築之面積、清潔維護範圍、
委託年限、權利金等。
(四)監督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廠商事業計畫書之執行情形。
(五)審查廠商申請變更營業項目內容、硬體設施。
(六)每季考評廠商之經營管理作業一次。
(七)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爭議事件之協調等事項。
(八)公園綠地增建改善計畫審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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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以本府觀光交通局局長為召集人,觀光交通局副
局長為副召集人,本府法制室、地政局、文化局、財政局、警察局、
環境保護局各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五人由本府從公園綠地委託經營
管理相關專家學者中聘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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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觀光交通局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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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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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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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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