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諮詢暨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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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縣公園綠地(以下簡稱公園綠
    地)委託經營管理之營運行為,並加強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之整體
    規劃,特設高雄縣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諮詢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遴選適宜委託經營之公園綠地。
  (二)審查招標文件、契約書草案等。
  (三)討論建議得營業項目、服務中心得建築之面積、清潔維護範圍、
        委託年限、權利金等。
  (四)監督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廠商事業計畫書之執行情形。
  (五)審查廠商申請變更營業項目內容、硬體設施。
  (六)每季考評廠商之經營管理作業一次。
  (七)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爭議事件之協調等事項。
  (八)公園綠地增建改善計畫審查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以本府觀光交通局局長為召集人,觀光交通局副
    局長為副召集人,本府法制室、地政局、文化局、財政局、警察局、
    環境保護局各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五人由本府從公園綠地委託經營
    管理相關專家學者中聘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觀光交通局派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七、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