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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縣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 七、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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