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因執
  行公務,發生行車事故,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指供執行公務之汽車及行駛道路
  上之動力機械(不含營利事業車輛及機器腳踏車)。

  本辦法所稱行車人員,指駕駛人員、操作員(含作業手)及隨車配合工
  作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損害賠償費用,包括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慰藉金、喪失(
  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費用賠償金、法定扶養費及損壞車輛物品之
  賠償費。

  本辦法所稱賠償費用總額,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行車人員、保養技工
  ,因車輛行車事故應給付一切損害賠償費用。

  車輛行車事故之賠償由其所屬機關學校主管單位或事務單位處理,有關
  單位協助。
  但情節輕微事件,得由行車人員自行處理。

  非執行公務而駕駛車輛之行車事故,除應負行政及刑事責任外,民事責
  任應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