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公務車輛行車事故報告表由本府行政處定之。

  行車人員未報請主管單位核備擅自委由其他員工駕駛者,與該駕駛人連
  帶負責。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奉准駕駛車輛出勤發生行車事故者,除第四
  章懲處之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規定。
  但第二十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