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公務車輛行車事故報告表由本府行政處定之。
行車人員未報請主管單位核備擅自委由其他員工駕駛者,與該駕駛人連 帶負責。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奉准駕駛車輛出勤發生行車事故者,除第四 章懲處之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規定。 但第二十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