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車輛行車事故責任經判明或鑑定屬於對方或第三人者,本機關學校不負
  賠償責任。
  但對方或第三人確實無力負擔醫藥或喪葬費者,得因其請求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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