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賠償費或補助費,應由被害人或其指定人員具領,被害人死亡者,應由
  繼承人具領,無繼承人者,喪葬費用由支出喪葬費者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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