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64
人,瀏覽人次:
8238120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賠償費或補助費,應由被害人或其指定人員具領,被害人死亡者,應由 繼承人具領,無繼承人者,喪葬費用由支出喪葬費者具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