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具有五年以上無行車事故紀錄者,其懲處依左列規定減計賠償
  費用後,再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五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減計新臺幣四萬元。
  二、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減計新臺幣八萬元。
  三、十年以上者,減計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減計金額,以行車事故賠償費用總額為準,並以一次為限。
  保養技工得以當選優秀技工年數累積計算,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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