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人員具有五年以上無行車事故紀錄者,其懲處依左列規定減計賠償 費用後,再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五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減計新臺幣四萬元。 二、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減計新臺幣八萬元。 三、十年以上者,減計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減計金額,以行車事故賠償費用總額為準,並以一次為限。 保養技工得以當選優秀技工年數累積計算,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