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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行車人員因行車事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予以解僱 。 但易科罰金,並執行完畢或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緩刑期間,如再發 生行車事故情節重大者,應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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