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因行車事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予以解僱
  。
  但易科罰金,並執行完畢或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緩刑期間,如再發
  生行車事故情節重大者,應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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