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人員因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發生行車事故者,得加重懲處或予解僱 : 一、行車超速時。 二、故意造成行車事故者。 三、闖越紅燈、平交道或斑馬線者。 四、不依規定操作或工作疏忽致人傷亡者。 五、其他故意違反交通規則或行車事故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