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帆船訓練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帆船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便利機關、團體或個人充分使用本中心各項設施,推展帆船運
  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中心以訓練帆船、風浪板選手為主,舉辦體育競賽、文教、聯誼活動
  次之。

  本中心由本府管理,必要時得委由澎湖縣帆船委員會認養管理(以下簡
  稱管理機關)。前項委託管理辦法另訂之。

  凡機關、團體或一般民眾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機關、團體須備正式公函,並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於使用前
      五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一般民眾申請使用時,可逕向管理機關填具使用申請書,於辦妥手
      續後領取使用證。

  本中心場地以提供下列情形使用為限:
  一、帆船運動選手集訓。
  二、集訓或參賽選手、政府立案之帆船委員會所屬各俱樂部會員等存放
      器材、裝備。
  三、舉辦教練、裁判講習,及有關會議。使用人應配合本中心管理人員
      監督指導,未能配合或將場所轉借他人及為與原申請項目不同之使
      用者,停止其使用,並將已繳之費用折算日數後餘額之半數退還,
      且六個月之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使用本中心,原有固定設施不得變更,如須增加臨時設備者,應經管理
  機關同意後始得設置。使用完畢後,增設部分應於翌日完成拆除回復原
  狀。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僱工拆除,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有關場地之佈置、環境之整理、場地內外秩序及
  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處理等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對場內外
  之安全疏散及交通等事宜,應自行訂定周詳計畫,並事先與有關機關聯
  繫。本中心之太平門在使用期間內不得加鎖,並應由專人看管。

  本中心開放時間如下:
  一、夏令時間:自四月至九月,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
  二、冬令時間:自十月至翌年三月,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

  凡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其金額如下:
  一、會議室:舉辦各式會議、講習,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架位:置放帆船、風浪板架位,每席位每年新臺幣三千元,並需一
      次繳清。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應先行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正
      ,使用後無任何損毀情形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本中心提供場地使
      用所收入之經費,悉數繳入縣庫。

  下列情形經本府同意得免繳使用費: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澎湖縣帆船委員會舉辦之各項帆船運動、教練
      裁判講習及其他文教活動等。
  二、政府指定在本中心所舉辦之國際性帆船體育活動。
  三、代表本縣或中華民國帆船運動選手之培訓。

  團體或個人放置於本中心之船(板)應依規定擺置,並維護自有裝備、
  器材之清潔及安全,如有遺失、損壞應自行負責。

  為維護本中心之公共安全及環境清潔,本中心管理人員得不定期檢查船
  (板)架位,如發現有危及本中心安全之物品或裝備、器材放置不當者
  ,得逕為必要之處置,船(板)所有人不得異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