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本處場地得以充分發
  揮功能,增加營收,有效管理場地使用之情形,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本處場地為本處二樓禮堂、二樓會議室、一樓餐廳。

  本處場地以提供本處會議、教學、訓練、集會及員工聯誼活動為主,為
  提升便民服務及空間使用效能並視申請需要開放外界(機關、學校、社
  團、公司、行號、自然人)借用。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
  然人之借用均須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辦理借用手續;同時基於機關對
  等互助原則及拓展公共關係等之需要,得視情況減、免收取場地清潔維
  護與各項消耗費用。
  借用時間達一日以上者,得經本處核可後,酌予優惠。
  前項申請手續,應由申請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然人於使
  用時間五日前送達書面資料,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時間、活動內容,經
  本處同意後,始得使用。。

  使用本處場地酌收清潔維護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本處場地管理單位為總務課,其職責如下:
  一、每日查核收支表及使用登記情形。
  二、其他應行管理事項。
  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應謹慎勤勉,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二、負責會議場地之維護、清潔、水電管理、安寧秩序等事宜。
  三、負責向使用人收取清潔費。
  四、管理人員應填寫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登載清潔維護收入及所收款
      項應於五日內前送出納繳庫。
  五、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員經管場地使用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
      置於經管場地明顯光亮處。
  六、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
      者,管理單位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損場地與設備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主題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如有特殊事由,需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應經本處管理單位主管許
      可。

  已核准同意使用場地之單位、自然人,如欲變更活動項目或取消應於事
  前通知本處管理單位知照。

  使用本處經管場地及各項器材設備,請注意安全維護,不得變更既有設
  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器材,使用後應立即拆除;布置及復原工作
  ,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短缺,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本處經管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室內之任何物品,請小心使用,使用後立即歸位,禁止攜出,並不
      得有毀損及遺失之情形。
  二、各單位使用場地、設備應負維護責任,牆上不得以膠帶張貼任何公
      告及物品。如需變更現有布置時,應於事後恢復原狀。
  三、各活動空間如使用完畢,須確實關閉電源、空調及窗戶,以節省電
      源。並請愛惜使用注意安全,維護週遭環境整潔。
  四、室內嚴禁吸菸、嚼檳榔及口香糖,並不得高聲喧嘩,製造噪音影響
      安寧。
  五、場地使用之單位,應隨時保持整潔,離開前應確實將桌面、地板擦
      拭整理乾淨及清理所遺留下的垃圾,隨手攜出丟棄,俾利其他單位
      接續使用,並將燈光、音響、風扇、冷氣、門窗等關閉上鎖,方可
      離去。
  六、場地之空調、音響、資訊設備,請勿隨意操作變動,如有問題,請
      隨時向本處總務課連絡處理。

  有關經費之收支,覈實透列本處年度預算,並依照預算法及會計法等相
  關規定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