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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校與各機關、學校、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校方得免費提供場地,並酌 收清潔費用每場次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教育團體(如教育會、體育會、中小學體育促進會、高中職以上學校)使 用場地費用,得以五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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