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學校場所者,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並於使用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繳納場地使用費(如附件二)、保
證金及訂定使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二小時,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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