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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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辦理各項重大經濟建設,發展綠能
  產業,特設置澎湖縣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推動觀光特定區招商、澎湖再生能源、節能減碳、碳權交易收入、
      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營運資金、資產處分、縣庫撥款及外借資金。
  三、其他相關之開發收入或補助。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莒光營區外遷與原址營運。
  二、為促進澎湖經濟繁榮所需重大經濟建設。
  三、再生能源開發、綠色運輸、低碳建築、資源循環、環境綠化等低碳
      島之工作項目。
  四、投資澎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零碳示範島投資。
  六、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七、本基金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貸款利息。

  本基金應於公庫開立專戶存管。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本府設立澎湖縣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七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本
  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