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優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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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影視業者在澎湖縣(以下稱本縣)
  取景拍攝影片,行銷本縣優美之自然景觀與多元之文化意涵,吸引觀光
  客蒞臨澎湖旅遊,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辦法所稱影視業者係指依電影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
  所規定之電影、電視影片製作相關業者。

  本辦法所稱影片包括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
  目及廣告片等。

  影視業者在本縣拍攝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本府及各附屬機關提
  供公共車船及各項設施服務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一、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
      本縣取景超過四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八折之優惠。
  二、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
      本縣取景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五折之優惠。

  影視業者向本府申請優惠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影片劇情簡介。
  三、公司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四、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片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