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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為達到低碳建築之目標,於申請建築執照如依法令規定需符合低碳建築 時,應符合本縣低碳建築之日常節能指標、水資源指標、基地保水指標 及綠化量指標等四項基本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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