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低碳建築物竣工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準則所需之各項指標竣工查驗表件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二、申請竣工時,應檢具各項指標竣工查驗表件、設計審查時送審之相
      關資料及文件副本,與下列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日常節能指標: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
          目」應檢附文件。
    (二)水資源指標:設置位置平面配置圖。
    (三)基地保水指標:現場位置及施工照片。
    (四)綠化量指標:植栽品種與栽種證明文件、現場位置及施工照片
          。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
          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
          者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應檢附之文件。
  三、當植栽覆土深度不符規定、現況植栽數量、面積及植栽類型與原設
      計送審不符時,將視等為竣工與該建造執照核准圖說設計不符之情
      事,並需依下款規定辦理。
  四、若竣工與該建造執照核准圖說設計不符時,應重新檢討本準則第四
      條規定內容,並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
  五、竣工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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