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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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推動低碳示範島,興建具省能源、省資源及
  低污染之低碳建築,暨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準
  則。

  為達到低碳建築之目標,於申請建築執照如依法令規定需符合低碳建築
  時,應符合本縣低碳建築之日常節能指標、水資源指標、基地保水指標
  及綠化量指標等四項基本設計要求。

  用語定義:
  一、日常節能指標:以建築物外殼設計、再生能源利用與節能家電達到
      減少能源消耗之目標。
  二、水資源指標:係指積極採用省水器材,鼓勵雨水及生活雜排水之循
      環再利用設計,降低建築物實際使用自來水用水量,減少水資源損
      耗,達到再生、節水等目的。
  三、基地保水指標:利用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進而達到
      改善土壤生態環境、調節環境氣候。
  四、綠化量指標:利用建築基地內植物栽種吸收大氣二氧化碳、減緩溫
      室效應、減緩噪音汙染、淨化空氣品質、美化環境,建立永續環境
      。
  五、基盤式薄層綠屋頂:排編收邊材料,排組(蓄)排水板,鋪蓋不織
      布等材料,構成排水、過濾、防根之連續基盤,再回填輕質人工混
      合介質,種植淺根低矮的地被植物,以植生覆蓋既有屋頂,達到隔
      熱降溫、保護建築、截流雨水、減緩逕流等目的,主要種植低矮灌
      木、草坪與地被植物進行屋頂綠化,以低頻率的維護管理為訴求。
  六、省水器材:指具有省水標章或具有省水功能之器材裝置及配件。

  低碳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日常節能指標: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
      四節檢討外;為減少資源耗損暨鼓勵風土綠建築風貌,需達到再生
      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積分加總六分之基準值,且各項積分皆需達到
      基準值。
      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內容及其說明與申請竣工查驗應檢附文件
      、各項積分計算及基準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水資源指標: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水撲滿:容量一點五公噸以
      上),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且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三百條及同編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此外,建築物
      室內除專供清潔用途之水栓外需全面採用省水器材。
      前款所指供清潔用途之水栓,係為洗衣間或廚房空間設置之水栓,
      且該空間單元最多設置一處。
  三、基地保水指標: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其空地應有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綠地或透水鋪面,以涵養及貯留滲透雨水。
  四、綠化量指標: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
      與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且植栽種類應以耐風、耐鹽、耐
      旱之本地原生馴化種類為原則,另該建築基地應至少種植一棵喬木
      ,並建築基地綠化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訂定發佈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惟適用範圍不受建
      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限制。
      使用分區或用地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如附表三。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及建築基地面積達
      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
      回收再利用」規定辦理。
  六、為因應澎湖氣候條件與節約能源之目的,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
      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應考量設置太陽能、風力發電
      留設所需空間並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提出完整說明。

  低碳建築設計審查應送審之相關資料及文件:
  一、附表四所示之「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評估資料總表」。
  二、日常節能指標:
    (一)附表五所示之「日常節能指標評估表」。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四節規定檢附之
          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計算書。
    (三)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應檢附文
          件、明確標示設計配置平面圖、評估過程及計算表。
  三、水資源指標:
    (一)附表六所示之「水資源指標評估表」。
    (二)明確標示設計配置平面圖、評估過程及計算表。
  四、基地保水指標:
    (一)附表七所示之「基地保水指標評估表」。
    (二)明確標示鋪面工法之基地配置平面圖、評估過程相關面積及計
          算表。
  五、綠化量指標:
    (一)附表八所示之「綠化量指標評估表」。
    (二)建築基地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書。
  六、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建築
      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依本準
      則第四條規定辦理應檢附之文件。

  低碳建築物竣工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準則所需之各項指標竣工查驗表件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二、申請竣工時,應檢具各項指標竣工查驗表件、設計審查時送審之相
      關資料及文件副本,與下列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日常節能指標: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
          目」應檢附文件。
    (二)水資源指標:設置位置平面配置圖。
    (三)基地保水指標:現場位置及施工照片。
    (四)綠化量指標:植栽品種與栽種證明文件、現場位置及施工照片
          。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
          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
          者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應檢附之文件。
  三、當植栽覆土深度不符規定、現況植栽數量、面積及植栽類型與原設
      計送審不符時,將視等為竣工與該建造執照核准圖說設計不符之情
      事,並需依下款規定辦理。
  四、若竣工與該建造執照核准圖說設計不符時,應重新檢討本準則第四
      條規定內容,並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
  五、竣工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