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或室內給、排水設施設備。 二、臥室、廚房或衛浴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