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稅籍證明。
  (四)估價單。
  (五)施工前照片(擬修繕部分)。
二、申請無障礙設備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二)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
        視紀錄及專業人員評估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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