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
  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本府得設置評鑑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之相關事宜。

  評鑑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業務單位主管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組成: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除評鑑委員外,本府得因實地訪評需要,增聘符合上述四類委員條件者
  為實地訪評委員,擔任評鑑工作。
  各類委員名單及其專業背景應於實地訪評前公告。

  評鑑小組及實地訪評人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應為主管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人員,
      實地訪評人員得由本府授權業務經辦人員擔任。相關業務指社政、
      衛政或特殊教育、主計或會計、建管或消防等。
  二、身心障礙福利領域學者或專家:學者指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於高中職
      以上學校相關領域專任或兼任之教師;專家指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
      。相關領域指社會工作、醫療、復健、護理、教育、心理、會計、
      建築與室內設計等。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之代表: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
      表指於各級機關立案團體中之成員,並具相關服務經驗六年以上者
      或身心障礙者家屬。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代表:績優指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評鑑為
      優等或甲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實地訪評應依受評機構服務內涵,由具相關經驗之委員擔任。

  評鑑委員因應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組成,任期至完成該次之評鑑
  為止。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視需要補聘,補聘評鑑委員之任期至原評鑑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設施設備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實施評鑑前本府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
  公告。
  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評方式辦理。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本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報內政部核備。

  經評鑑列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由本府表揚及核發獎狀並酌
  給獎勵金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限期改善並依評鑑結果之各項改善項目提出改善計畫,改善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改善期限屆至後二個月內應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本府得
      遴聘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訂定輔導計畫,機構不得拒絕之
      。

  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