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設立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
  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學設備、人事所
      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基本
      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各項學習活動等。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
          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
          ,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規定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私立幼兒園依前條所
  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
  查。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
  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於招生相關資訊;幼兒園未設立資訊網
  站者,登載於本縣幼教資訊網。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
      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公私立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
  數額。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
      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
      收取費用。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
  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
  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
  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五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
  項目,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
  假日不予退費。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期
  間之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
  ;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
  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
  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幼兒園應依本辦法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