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內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
,接受適性教育,特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
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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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未滿六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及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
教育階段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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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輔導(教務)主任擔任總幹事、業務承辦人為執行秘書,並邀請學
者專家及相關主任教師等七至十一人組成甄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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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係指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提早
入學國民小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
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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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申請程序及鑑定原則如下:
(一)申請程序:未滿六歲之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
人於每年四月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
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請,報本府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
(二)鑑定原則:
1.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2.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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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對於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程序審
慎辦理。
(一)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領域)向學校
推薦。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
人意願,於每年四月中旬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二)各校組成甄別小組,於每年五月中旬前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
資賦優異學生。
(三)經甄別結果,凡合乎縮短修業年限條件之資賦優異學生,由各校
於五月下旬將鑑定資料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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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於每年六月上旬前邀集相關人員、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資賦
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安置輔導會議,甄別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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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採逐科(領域)逐級
測驗為原則,其甄別鑑定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以為鑑輔會議甄別審
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
、學科(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
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
、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單科(領域)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
(四)學科成就測驗或特殊表現紀錄:
1.學科(領域)成就測驗應包括: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2)測驗內容之編製,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
習發展目標為依據,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
(3)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測驗結果需達到平均數正二個標
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
資料者。
(五)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結果與擬就讀年級之該年級學生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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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得由輔導
室協調任課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於每年七月底前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各校並於每年
八月中旬前彙整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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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
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
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
與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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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
家長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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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科(領域)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領域)課程。
(二)逐科(領域)加速。
(三)逐科(領域)跳級。
(四)各科(領域)同時加速。
(五)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六)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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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
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
議,研修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
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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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應訂定甄別實施計畫,以為
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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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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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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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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