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
    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
    「澎湖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
    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
    社會人士等代表聘任之;任期兩年,得續聘任。
    前項委員,應包括弱勢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行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四、本會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辦科科長及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之。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得召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會議由業務單位提業務報告;委員有提議、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
    。但委員提案,需有二位之連署,始得提出。
    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
    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申請上級機關補助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