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招生之公立幼兒園:
(一)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十四所國民
小學附設幼兒園。
(二)鄉(市)立幼兒園:馬公市立幼兒園、湖西鄉立幼兒園、白沙鄉
立幼兒園、西嶼鄉立幼兒園,計有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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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對象:設籍本縣各鄉(市)或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
照或居留證正本)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一)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先招收五足歲幼兒為主,再招收四
足歲幼兒,倘有缺額須招收三足歲幼兒;設有二歲班級者,招收
二足歲幼兒,每班十六名。
(二)鄉市立幼兒園:招收二至五足歲之幼兒。以年齡分班招收適齡幼
兒,各班如有缺額得混齡編班,惟二足歲幼兒班級不得與其他年
齡幼兒混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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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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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名額
(一)依各園核定班級總數計算,每班以三十名為限。二足歲幼兒之班
級,每班以十六名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二)各園扣除原園升班及特殊幼兒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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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資格及方式
(一)各園一律採「申請登記」方式辦理,免試入學,不得採用測驗、
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及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
(二)原園升班:一百零二學年度已就讀各園之二至四足歲幼兒,可原
園升班。
(三)優先入園
1.優先入園資格及錄取順序
設籍本縣符合下列資格其一之幼兒,於招生名額及優先入園時
間內至戶籍行政區內設有附設幼兒園之縣立國民小學或鄉(市
)立幼兒園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各項證明文件,得申請優先入
園登記,逾時視同放棄。
(1)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原住民幼
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及未設國
幼班之離島幼兒。
(2)縣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或
母就讀於所服務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保留三名額。
2.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至戶籍行政區內設有附設幼兒園之縣立
國民小學或其他鄉市立幼兒園辦理登記。如登記超額,依優先
順序錄取,同次序競額時,以五足歲幼兒優先錄取,再有缺額
錄取四足歲幼兒,三足歲幼兒以抽籤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
3.經參加優先入園登記未錄取之幼兒,憑優先入園登記卡於各階
段招生登記時間至其他幼兒園登記,各園應優先錄取。
4.優先入園資格及應檢具證件如下表
┌─┬────────┬───────────────┐
│順│優先資格 │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證件 │
│位│ │ │
├─┼────────┼───────────────┤
│ │身心障礙幼兒 │身心障礙幼兒:領有本縣特殊教育│
│ │低收入戶幼兒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學前│
│ │中低收入戶幼兒 │身心障礙幼兒安置報到通知單。 │
│1 │原住民幼兒 │低收入戶幼兒:縣府社會處核發之│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低收入戶卡或審核通過公文。 │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幼兒:縣府社會處核發│
│ │者子女 │之中低收入戶卡或審核通過公文。│
│ │(六種身分並列第│原住民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
│ │一順位、並無戶籍│註記之戶籍資料。 │
│ │限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縣府社會處核│
│ │ │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
│ │ │礙手冊或證明。 │
├─┼────────┼───────────────┤
│2 │未設國幼班之離島│戶口名簿正本 │
│ │幼兒 │ │
├─┼────────┼───────────────┤
│3 │鄉(市)立幼兒園│教職員工在職證明及戶口名簿正本│
│ │或縣立國民小學編│ │
│ │制內現職教職員工│ │
│ │子女 │ │
└─┴────────┴───────────────┘
(四)一般入園
1.各園辦理入園階段規定如下
(1)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先招收年滿五足歲幼兒後,倘有
缺額再招收四足歲幼兒,四足歲幼兒招生後如仍有缺額,再
辦理招生招收三足歲幼兒。
(2)鄉(市)立幼兒園:以年齡分班不限學區招收二至五足歲幼
兒。
2.入園資格
(1)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設籍行政區內年滿三足歲幼兒,除
設有二足歲專班始可招收二足歲幼兒。
(2)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對於戶籍行政區以外之幼兒申請登記入
園者,應予勸止,惟園址所在地環境情形特殊,而須跨越鄉
(市)區招生者,應事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3)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如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時,得
報請本府核准繼續辦理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4)鄉(市)立幼兒園:招收不限學區年滿五足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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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組織工作小組: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由校長、鄉市立幼兒園
由園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招生事宜。
(二)招生公告:內容包括各園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登記日期、時
間、方式、地點、新生入園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
繳證件、抽籤日期及時間、報到及註冊日期。
(三)優先入園之審核:
1.各園對入園資格應自行負責詳予審核,並依規定格式確實繕造
名冊,並將優先入園人數統計表於各優先入園招生階段當日下
午四時公布於抽籤場所。
2.各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以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仍在職
者為準。
3.各園辦理優先入園應查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出具有
效期限內相關資料。
(四)不原園升班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
抽籤。
(五)招生時間表
1.登記時間: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
三時三十分,逾時不受理並喪失優先入園資格。
2.抽籤時間: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起。
3.各園於申請日期前,應設置申請處及申請場所,並應考慮申請
人數之多寡及秩序之維持。
4.已錄取之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視同放棄錄取。
5.各申請登記時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各園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
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僑或華僑幼兒出示護照
與居留證正本,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五足歲幼兒
登記應查驗戶籍謄本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
格。
6.登記及抽籤地點:至各幼兒園辦理。
(六)公告、造冊及通知
1.抽籤唱號後隨即將錄取及備取號碼、姓名公告於各園適當場所
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2.各園應依次繕造錄取名冊,名冊由各園收存備查。
3.抽籤後應通知家長辦理報到。
(七)報到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八)註冊:註冊費用應依規定時限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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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充規定
(一)各園辦理招生完竣,登記卡、籤卡、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 1年。
(二)各園辦理招生事宜,由校(園)長全程督導參與。
(三)家長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件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各項招生作業,如違反規定、審查不實情事,違法失職者予以懲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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