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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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九十七學年度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計畫迄今,逐步提升本縣國中小參與校數及教師數,申辦期間以
    提升學生學習興趣、成效及教師教學品質為目的,積極推廣教師專業
    成長,透過校內正式、非正式評鑑及相關線上、實體課程精進教師教
    學能力,為有效整合本縣優秀人才師資、輔導群、相關資源、輔導紀
    錄及各項分析,成立「澎湖縣校長與教師專業發展中心」,辦理諮詢
    輔導、人才培育等相關業務,建立本縣健全之教師專業成長評鑑機制
    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設立推動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府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策略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本縣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資源。
  (三)輔導各申辦學校及參與教師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辦理流程。
  (四)分析各校之輔導紀錄表以研擬年度輔導諮詢實施計畫。
  (五)統籌辦理參與教師之各項認證、培訓及進修活動。
  (六)提供本縣各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之諮詢服務。
  (七)其他本縣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務。

三、本會設綜合規劃組、諮詢輔導組及培訓認證組等三組,依規定分別辦
    理前點所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1.規劃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理念之推廣。
        2.適時或定期召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議,每學年四次。
        3.核定學校評鑑計畫,認可前一學年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
          畫及其評鑑結果,備查學校專業發展計畫。
        4.分析本縣各申辦學校評鑑資料,了解教師教學特色,歸納專業
          成長需求,規劃辦理整體性、分眾式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5.彙整各項工作進度並定期管考。
        6.經費編列執行及核銷。
        7.針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卓有成效之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8.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綜合性事務。
  (二)諮詢輔導組:
        1.研擬年度輔導諮詢實施計畫。
        2.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中央輔導群、地方輔導群及各項輔
          導資源,建立完整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網絡,統籌規劃各
          項諮詢輔導事宜,並辦理輔導工作推動成效之檢核。
        3.組織地方輔導群,執行各項諮詢輔導工作之推動事宜。
        4.規劃及適時或定期辦理輔導網絡相關工作會議(含縣市輔導工
          作會議、輔導群工作會議等)。
        5.辦理地方輔導群、輔導夥伴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6.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基本知能研習,逐步整合教師專業成長
          輔導相關資源。
        7.督促及協助學校完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
          護,並落實學校評鑑及輔導歷程之紀錄與登錄。
        8.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輔導事務。
  (三)培訓認證組:
        1.登錄參與初階評鑑人員研習、校長主任行政研習、推動會暨「
          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人員評鑑知能暨行政研習、專業學
          習社群召集人知能研習等之資料並維護。
        2.依據教育部提供之課程與講師名單,辦理校長主任行政研習、
          推動會暨「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人員評鑑知能暨行政研
          習、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知能研習、及初階評鑑人員培訓(含
          研習、實作、認證、發證、回流)。
        3.辦理典範學校、專業學習社群及教學檔案優秀案例甄選及推薦
          。
        4.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培訓認證事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至二名。
  (二)校長代表三至四名。
  (三)教師代表三至六名。
  (四)家長團體代表一名。

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皆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聘期為每學年度起
    (八月一日)至學年度結束(隔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並發給聘書
    乙紙。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人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學校主任
    兼任,負責本會行政業務,另設置副執行秘書二名,由教育處業務承
    辦人及中心專任助理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家長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十、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於每學年結束予以敘獎嘉獎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