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費金額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給付自費醫療費用百分
之七十,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住院者,給付自費醫療費用百
分之五十。但互助人本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廢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滿四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過
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在臺灣省或
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
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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