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傷病醫療補助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或健
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
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
、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等非醫療行為之費用
。
病房費用差額補助每日以新臺幣四百元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