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宿澎湖警光會館(以下簡稱本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
  下:
  一、單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一日新臺幣七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
      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七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九百
      元。
  二、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一日新臺幣一千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
      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
  三、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
      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
      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四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
      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親子套房(四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
      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
      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
      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
  六、團體房(六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
      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
      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
      ,一日新臺幣二千元。每增加一人酌收新臺幣二百元。
  七、貴賓室(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
      父母、子女)、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
  八、貴賓室(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
      父母、子女)、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八
      百元。
  前項貴賓室以執行警衛勤務及接待貴賓為主,平日受理訂房前,須由管
  理員確認有無前開用途後,方予確定。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上午十時止,午夜投宿
  者,不論時間久暫以一宿計算。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離島員警因公至警察局或分局洽公時,倘無法及時
  返回駐所而需留宿者,由本館(含所屬員警招待所)視空房狀況提供免
  費住宿,並以使用團體房為原則。

  使用本館地下室,每節(次)二小時計,收取使用規費收費新臺幣三百
  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