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種搜救隊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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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特依
    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澎湖縣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

二、本隊為一任務編組,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其下設搜索組、救援
    組、後勤組、醫療組、技術組。搜索組、救援組、後勤組由本縣消防
    局人員兼任,負責綜理業務;醫療組、技術組,分別由本縣衛生局、
    本府建設局推派醫療人員、建築結構等專技人員兼任,以執行本隊之
    任務。

三、本隊編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
        1.負責訂定與執行搜救隊搜救計畫。
        2.下令協調與指揮監督所有搜救隊活動。
        3.直接指揮監督搜索組、救援組、後勤組,並且確認確實遵守所
          有安全程序。
        4.負責決定搜救對所有組織與後勤需求。
        5.負責協調醫療組、技術組,並確認其執行災變中之相關功能。
  (二)搜救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六人:
        1.負責訂定與執行災變搜索計畫。
        2.負責管理與指揮監督搜救隊災變救災任務中之搜索功能,並直
          接向隊長回報。
        3.下令協調與指揮監督所有搜索行動。
        4.負責決定搜索任務所需之人員編組與後勤需求。
        5.負責提供狀況簡報,保存相關紀錄與報告,並準備績效評估。
  (三)救援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六人:
        1.負責訂定與執行災變搜索計畫。
        2.負責管理與指揮監督搜救隊於災變救災任務中之救援功能,並
          直接向隊長回報。
        3.執行救援作業相關事宜。
  (四)後勤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二人,負責執行後勤作業相關事宜。
  (五)醫療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六人,負責執行災變任務中之醫療功
        能。
  (六)技術組:置組長一人及專技人員兩名,負責執行建築物危險程度
        鑑定、監控安全作業相關事宜。

四、本對每年定期辦理訓練,訓練計畫由本縣消防局定之。

五、本隊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