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內政部 103年11月 6日內授警字第1030872957號函頒「 104年度列管
槍砲彈藥執照換發作業實施計畫」辦理。
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3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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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期間
一、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執照限用 2年,期滿應即
繳銷,換領新照。
二、本縣所列管核發之第 6期槍砲彈藥及第 9期漁民自製魚槍執照,有效
期限將於 103年12月31日屆滿;換發下期執照有效期限自 104年 1月
1 日起至 1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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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換發執照列管槍枝
一、第 7期槍砲彈藥執照:
72年 6月27日以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核發執照列管之槍
枝。
二、第10期漁民自製魚槍執照: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核發執照列管之自製魚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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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換發執照類別:
一、槍砲彈藥:
乙種槍枝(魚槍、麻醉槍):換發內政部台內警乙字淺黃色槍砲彈藥
執照。
二、自製槍枝:
漁民自製魚槍:換發內政部台內警自魚字淺粉綠色漁民自製魚槍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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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規定:
一、事前宣導:
利用各項集、機會場合或電子、平面媒體及其他傳播平台加強宣導,
並製作通知文書如附錄 1,告知有關 104年度換照作業期程及應行注
意事項。
二、執行作業:
(一)各單位應即要求所屬於 103年11月21日前完全通知所有槍彈持有
人備具請(換)領執照申請書,於 103年12月 5日前向各警察分
駐(派出)所提出換照申請(槍砲彈藥換照申請書格式如附錄 2
;自製魚槍換照申請書格式如附錄 3)。
(二)層轉核發:
分駐(派出)所受理後,層轉至本府警察局辦理。
(三)查驗給照:
各單位應於 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查驗,並將新核發之槍砲執照
交當事人收執,完成換照作業。執照換照繳銷時,應詳細查對申
請書所載資料與原始發照日期、字號及槍砲之槍機、槍身號碼是
否相符。
三、申請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其槍枝、彈藥應辦理給價
收購或收繳,不得繼續發照;漁民自製魚槍部分,依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20條第 4項及內政部93年10月22日內授警字第0930005881號
函規定辦理。
四、發現槍砲變(改)造或彈藥數量不符等違法情事,應查明原因,依法
處理。
五、槍枝執照欄應查填載明:
(一)槍種欄請填註甲、乙種。
(二)名稱欄請填註各種槍枝名稱,例如:麻醉槍、魚槍…等。
(三)各類槍枝槍種、槍機、槍身號碼欄請確實清查核對查填。
(四)原始發照日期字號欄,請確實查明填寫。
(五)查驗機關主管長官應蓋縣長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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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執照費枝收繳
一、漁民自製魚槍換發執照,收照費新臺幣30元;其餘槍砲彈藥換發執照
,收照費新臺幣60元。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得依國際慣例免收照
費。
二、執照費應解繳國庫,但總額 5成得充當查驗費用,並應分別辦理支出
預算案。
三、有關解繳國庫,並於匯繳內政部警政署國庫帳戶,並檢具繳交單據送
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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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一、因故未能換照者,請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之規定,調查事證、積
極追蹤、催告換照及依法處罰,並將調查情形列冊敘明(如附錄 4、
5 ),報本府警察局函陳內政部備查。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理系統」電腦線上換照更新作業一併配合辦理,免
另陳報電腦報表。
三、收繳前配發第 6期槍砲彈藥、第 9期漁民自製魚槍執照及各類未換發
賸餘空白執照,應新證換發完畢後 1個月內,由本府警察局統一銷毀
並將銷毀紀錄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四、為防止執照遭偽(變)造,各執照正反面均印有梅花圖案,另於背面
加印隱藏式內政部標誌圖案(須以紫外線辨識),以資識別。
五、各單位執行本案出力人員,俟新證換發完畢,報繳前期各類槍枝執照
後,依內政部頒訂獎懲額度表(如附表)由本府警察局依權責辦理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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