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承租民間救護直升機辦理急重症病患護
送就醫、返鄉安寧照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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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緊急救護直升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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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出申請救護直升機:
一、符合空中救護適應症者,但以事故原因發生於本縣者為限。
二、返鄉安寧照護之病危病患及經身心障礙鑑定為植物人之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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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列之空中救護適應症如下:
一、創傷指數小於十二或年齡小於五歲創傷指數小於九。
二、昏迷指數小於十。
三、頭、頸、軀幹的穿刺或壓碎傷。
四、脊椎、脊髓嚴重或已導致肢體癱瘓的創傷。
五、完全性或未完全性的截肢傷(不含手指、腳趾截肢傷)。
六、二處以上(含二處)之長骨骨折或嚴重骨盆骨折。
七、二、三度燒傷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會陰等部位燒傷。
八、溺水,並併發嚴重呼吸系統病症。
九、器官衰竭需加護治療。
十、其他非經空中運送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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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重症傷病轉診之認定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本島馬公、湖西、白沙、西嶼等地區由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國
軍澎湖醫院負責。本縣衛生局應協助家屬處理。
二、第二級及第三級離島由當地醫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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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急重症病患護送就醫作業程序如下:
一、先在就診醫院取得下列後送具備文件(由就診醫院填寫):
(一)診斷證明書(如附表一)。
(二)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如附表二)。
(三)空中救護記錄表(如附表三)。
(四)空中救護轉診單(如附表四)。
二、將前款文件送至本縣衛生局,並填寫:
(一)申請直升機搭機人員名單(如附表五)。
(二)切結書(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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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返鄉安寧照護病危病患及植物人病患,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縣
衛生局辦理: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診斷證明書。
二、申請直升機搭機人員名單(如附表五)。
三、切結書(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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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直升機執行各項救護工作,其費用由本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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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航空公司應為搭乘救護直升機之乘客每人投保意外險新臺幣一千萬
元,如發生保險事故,應在承攬航空公司投保理賠範圍之內理賠,本府
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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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送醫院依病患家屬意願或臺灣地區各大醫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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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航空公司未履行義務,其罰則另以契約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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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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