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政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辦理
  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
  十五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
  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原則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舉行臨時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得酌給出席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