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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使用牌照稅徵期及滯納期屆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監理及警察機 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機動車輛檢查。其檢查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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