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者依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其
  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後,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外,其他逾
  期未完稅、報停、繳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
  道路經查獲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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