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者依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其 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後,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外,其他逾 期未完稅、報停、繳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 道路經查獲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